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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  2018-04-2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申报归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投诉举报处理和项目监督检查等,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监督。其他采购人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报经预算主管单位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二、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覆盖政府采购全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采购结果以及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强化落实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管力度。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制定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和监管信息公告统一规范,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一张表”查询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透明。

(七)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政府采购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及政府采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建立与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共享联动机制,推动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

(八)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系统用户操作的便利性和实用性,通过系统固化法定采购流程、审核审查标准和时限要求,科学设置提示性及约束性预警,实现所有采购活动有记录、有痕迹、可追溯、可跟踪。实现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与财政预算管理系统、国库支付系统以及省权力运行网上公开电子监察平台对接,逐步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电子化操作和监督管理。

三、创新政府采购执行操作

(九)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建立高效、透明、便捷的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平台,鼓励电商和其他市场供应主体积极参与。通过实行电商直购、网上竞价、网上议价等采购模式,多方式、多渠道的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提高采购效率。省级将在2017年上半年启动网上超市系统上线运行,各设区市可在统一的交易规则基础上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电子交易模式,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工作。

(十)继续推行批量集中采购。继续推进通用类办公设备批量集中采购,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创新集中采购执行管理方式。健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管理制度,建立履约评价管理体系,强化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区域联动批量集中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先行先试。

(十一)建立集中采购目录内商品比质比价机制。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商品价格比对库的建设,制定比质比价商品清单和规则。采购人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比质比价商品中标或成交平均价格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十二)建立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专户集中管理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监管系统,建立公开选择保证金托管银行的机制。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与保证金监管系统进行对接。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专项用于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清算等,确保资金管理安全。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三)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和引导节能环保、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的预算份额预留、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相关配套保障措施。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有关条款。在安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预留规定比例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额度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内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予以说明。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十四)适当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采购自主权。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项目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参与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名单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注。提高省属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品目采购起点标准。各设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十五)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加强需求研究,统筹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和业务需要采购。

(十六)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要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验收应当有采购人员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人员参与,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并出具验收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十七)强化内控管理。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和举报处理工作。预算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内部监督,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档案管理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六、提升政府采购从业水平

(十八)推动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引导建立采购代理机构择优汰劣的竞争机制,推进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建立健全采购代理机构动态考评体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扎实开展考评工作,规范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行为。引导采购代理机构健全内部制约机制,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程序性、依法性和时效性的把关。鼓励采购代理机构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提高细分领域代理专业化水平。

(十九)推动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鼓励推动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和理论研究、业务规范、培训教育等方面服务作用,推动代理行业的公约诚信建设。

(二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机制。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把好评审专家库入口关,及时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清理出库。加强使用管理,实现系统随机抽取、自动语音通知、名单加密控制。加强评价管理,建立评审专家多方评价和差异化管理机制。加强培训指导,创新培训方式,提高评审专家整体素质。

七、强化政府采购监督问责

(二十一)健全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立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预算主管单位分工协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和有效问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效能监督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预算主管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定期开展内部监督。

(二十二)构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省级人政府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政府采购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市、县(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依法加大对不良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力度。

(二十三)逐步完善政府采购诚信制约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实施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强化监督问责,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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