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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六招标公告
作者: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 2018-08-10
受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委托,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对[350181]SQ[GK]2018002、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六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181]SQ[GK]2018002
2、项目名称: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六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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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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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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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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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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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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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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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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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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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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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腔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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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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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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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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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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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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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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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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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体血液回输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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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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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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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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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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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急救设备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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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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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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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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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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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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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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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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钬激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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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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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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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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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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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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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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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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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内窥镜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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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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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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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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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气分析仪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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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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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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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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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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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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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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酶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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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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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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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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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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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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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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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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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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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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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设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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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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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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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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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设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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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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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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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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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设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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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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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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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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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检验设备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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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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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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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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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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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品目号1-1,合同包2品目号2-1,合同包3品目号3-1,合同包4品目号4-2,合同包5品目号5-1)。节能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2、3、4、5),按照最新一期节能清单执行。环境标志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2、3、4、5),按照最新一期环境标志清单执行。信息安全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2、3、4、5)。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2、3、4、5)。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2、3、4、5)。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2、3、4、5)。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2、3、4、5),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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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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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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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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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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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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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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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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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2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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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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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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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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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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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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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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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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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3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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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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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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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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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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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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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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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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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4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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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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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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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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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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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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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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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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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5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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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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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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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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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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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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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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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货物若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按照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符合以下标准:①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除外);投标人为经销商的,投标货物若属于三类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也可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备案凭证》,投标货物若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则无须提供此项;②投标货物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属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如有注册登记表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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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8-10 17:00 报名截止时间:2018-08-25
17:30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9-04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9-04 09:00,福州市仓山区金达路瑞达创意园B栋216室开标室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福建省福清市医院
地址:福清市清荣大道267号
联系人姓名:杨先生
联系电话:0591-85235571
采购代理机构: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洲北路33号1#楼216、217室
项目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13489181098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
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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