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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作者:福建三仟招标有限公司 2018-04-28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遏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领域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省检察院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决定在我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项目范围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虽不属(一)、(二)采购项目,但应采购单位要求,需要申请查询的采购项目; (四)进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一)、(二)、(三)项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申请查询需要提供的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明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 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个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查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受委托进行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委托证明、受委托方的相关证明、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复印件。 (二)查询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查询申请进行查询,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 (三)处置与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相应处置,应当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进行处置的,应当将处置结果在30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置结果进行登记备案,并跟踪、了解相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查询申请的事由应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查询申请事由之外的其它事项,不得利用查询结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从事非法活动; (二)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 (三)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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